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10-18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0-11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11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1-16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6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6页 |
六、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16-18页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的内涵界定 | 第18-22页 |
第一节 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 | 第18-19页 |
一、单独担保及共同担保的概念 | 第18页 |
二、混合共同担保的定义 | 第18-19页 |
第二节 混合共同担保的分类 | 第19-22页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的物保可分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 第20页 |
二、可分为有约定份额的混合共同担保和无约定份额的混合共同担保 | 第20页 |
三、可分为一般保证与物保并存的混合共同担保和连带保证与物保并存的混合共同担保 | 第20-22页 |
第二章 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的责任顺位 | 第22-29页 |
第一节 人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 第23页 |
一、一般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 第23页 |
二、连带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 第23页 |
第二节 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 第23-29页 |
一、关于人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的三种学说 | 第23-25页 |
(一)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 | 第23-24页 |
(二)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 | 第24-25页 |
(三)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 | 第25页 |
二、对各学说的评述 | 第25-27页 |
(一)针对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 | 第25-26页 |
(二)针对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 | 第26页 |
(三)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 | 第26-27页 |
三、人保物保并存时责任优先问题的比较法研究 | 第27-28页 |
(一)《德国民法典》 | 第27页 |
(二)《台湾民法》 | 第27-28页 |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时责任优先问题的观点选择 | 第28-29页 |
第三章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法律关系 | 第29-38页 |
第一节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 第29-34页 |
一、德国法区分标准的不同理论 | 第30-32页 |
(一)形式的债务原因统一说 | 第30页 |
(二)实质的债务原因统一说 | 第30页 |
(三)目的共同说 | 第30-31页 |
(四)同一层次性理论 | 第31-32页 |
二、我国区分标准的不同理论 | 第32-33页 |
(一)债的发生原因不同 | 第32页 |
(二)是否有共同的目的 | 第32-33页 |
三、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分 | 第33-34页 |
(一)发生原因不同 | 第33页 |
(二)债务人之间的主观意思联络不同 | 第33页 |
(三)法律要求不同 | 第33-34页 |
(四)效力不同 | 第34页 |
第二节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法律关系 | 第34-38页 |
一、债务人与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 第35页 |
二、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 第35-38页 |
(一)连带责任说 | 第35-36页 |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 | 第36-37页 |
(三)认定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之间没有关系 | 第37-38页 |
第四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 | 第38-51页 |
第一节 人大法工委的解释 | 第38-40页 |
一、理论上讲不通 | 第38-39页 |
二、程序上会显得费时、费力、不经济 | 第39页 |
三、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才为公平 | 第39页 |
四、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可操作性差 | 第39-40页 |
第二节 持肯定追偿权之观点 | 第40-42页 |
一、担保人之间成立连带责任关系,相互之间可追偿 | 第40页 |
二、人大法工委认为程序上显得费时、费力、不经济,依成本观念考量制度的设计缺乏正当性标准 | 第40-41页 |
三、人大法工委提出,不认可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正是公平理念的体现,担保人在设定担保之时应明白可能承担的风险 | 第41页 |
四、依据求偿权计算困难来否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实为可议 | 第41页 |
五、认可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存在 | 第41-42页 |
第三节、对肯定追偿权观点之否定 | 第42-44页 |
一、各担保人之间的无法律关系,则无求偿权基础 | 第42页 |
二、各担保人之间互不追偿未必违反公平原则 | 第42-43页 |
三、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确会增加诉累 | 第43页 |
四、道德风险的存在无考量意义 | 第43-44页 |
第四节、《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第44-46页 |
一、认定《物权法》第176条是法律漏洞 | 第44-45页 |
二、认定《物权法》第176条是对追偿权的否定 | 第45页 |
三、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 | 第45-46页 |
第五节 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之间无追偿权 | 第46-51页 |
一、各担保人间相互追偿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 第47页 |
二、承认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不符合《物权法》立法本意 | 第47-48页 |
三、追偿权的基础一般源于法律明文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 第48-49页 |
四、追偿权的存在不符合担保制度设立目的 | 第49页 |
五、相互追偿权会增加繁琐的程序,增加诉累 | 第49页 |
六、追偿权的存在是“强盗式”公平 | 第49-51页 |
第五章 结语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5页 |
后记 | 第55-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