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6-8页 |
二、以《纽约公约》为基础看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别实践 | 第8-16页 |
(一)《纽约公约》为缔约国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提供原则性依据 | 第8-9页 |
(二)以《纽约公约》为基础的国别实践 | 第9-16页 |
1. 德国的实践: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 第10-11页 |
2. 法国的实践:承认并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代表 | 第11-13页 |
3. 美国的实践:多种选择的并存 | 第13-16页 |
三、有关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论模式 | 第16-21页 |
(一)传统的属地主义说 | 第16页 |
(二)礼让说与当事人合意说 | 第16-17页 |
1. 礼让说 | 第17页 |
2. 当事人合意说 | 第17页 |
(三)非内国仲裁理论 | 第17-19页 |
1. 以非内国仲裁理论探讨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第18页 |
2. 关于非内国仲裁理论的评析 | 第18-19页 |
(四)国际撤销标准理论 | 第19-21页 |
四、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 第21-26页 |
(一)传统的属地主义学说在中国 | 第21-22页 |
(二)非内国仲裁理论在中国 | 第22-23页 |
(三)我国立法对已撤销裁决可执行性问题采取的立场及完善建议 | 第23-26页 |
结语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30页 |
致谢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