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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互动与司法--朗.富勒的裁判理论探究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目的性互动——富勒司法理论的前提第12-19页
 (一) "目的"性活动(purposive activity)第12-14页
 (二) 互动(interaction)第14-17页
 (三) 理性(reason)第17-18页
 (四) 总结第18-19页
二、富勒司法理论的具体内容第19-28页
 (一) 司法是一种社会秩序化形式第19-20页
 (二) 理性是司法的核心特征第20-23页
 (三) 对立的论辩制度是司法程序所必需的第23-25页
 (四) 多中心任务:司法的限制第25-28页
三、公法模式的批判第28-33页
 (一) Eisenberg的强回应性原则第28-29页
 (二) 公法模式vs.纠纷解决模式:切埃斯和费斯的批判第29-33页
四、对费斯批评的回应第33-39页
 (一) 对两个关键问题的回应第33-36页
 (二) 费斯与富勒的分歧第36-39页
结论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3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第43-44页
后记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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