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界定 | 第10-17页 |
(一) 预告登记的内涵和性质 | 第10-11页 |
1、预告登记的内涵 | 第10页 |
2、预告登记的性质 | 第10-11页 |
(二)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 第11-14页 |
1、《物权法》出台前后,对国内商品房预售法律法规的分析 | 第11-13页 |
2、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 第13-14页 |
(三) 我国商品房销售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情况 | 第14-17页 |
1、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的作用 | 第14-15页 |
2、我国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对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况 | 第15-17页 |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 第17-23页 |
(一) 预告登记的范围较为狭窄 | 第17-18页 |
1、保全目的在于转移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 第17页 |
2、保全不动产物权内容或者顺位变更的请求权 | 第17-18页 |
3、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 第18页 |
(二) 预告登记的效力不足 | 第18-20页 |
1、保全权利的效力 | 第18-19页 |
2、保全顺位的效力 | 第19页 |
3、破产保护的效力 | 第19-20页 |
(三) 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后处分行为的效力采用绝对无效主义,过于苛刻 | 第20页 |
(四) 预告登记的发生方式存在缺陷 | 第20-21页 |
(五) 《物权法》中相关程序保障不足 | 第21页 |
(六) 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缺乏抗辩权 | 第21-22页 |
(七) 预告登记涂销事项缺失 | 第22-23页 |
三对我国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23-28页 |
(一) 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 第23页 |
(二) 增加预告登记的效力 | 第23-24页 |
(三) 预告登记后的处分行为不应绝对无效,而应以相对有效为宜 | 第24-25页 |
(四) 完善预告登记的发生方式 | 第25页 |
(五)制定和完善预告登记程序 | 第25-26页 |
(六) 预告登记义务人应当享有抗辩权 | 第26-27页 |
(七) 完善预告登记的涂销制度 | 第27-28页 |
结论 | 第28-29页 |
参考文献 | 第29-32页 |
致谢 | 第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