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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前言第1-8页
第一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和不足第8-14页
 一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上所取得的成就第8-9页
 二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的欠缺第9-14页
  (一) 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与TRIPs要求有差距第9-10页
  (二) 有关商业秘密的确认依据不统一致使司法实践中认定混乱第10-13页
  (三)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和片面第13页
  (四) 程序上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13-14页
第二部分 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建议第14-19页
 一 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不同保护方式第14-17页
  (一) 通过民法和刑法或其它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第14-15页
  (二) 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第15-16页
  (三) 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第16-17页
 二 制订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第17-19页
  (一) 从司法实践上看目前相关立法尚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第17页
  (二) 从规范市场经济的功能看制订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刻不容缓第17-18页
  (三)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专门立法是一种发展趋势第18页
  (四) 从我国所处的国际背景看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第18-19页
第三部分 完善专门立法所应注意的问题第19-41页
 一 在实体法上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及确认依据第19-29页
  (一) 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的不同规定第19-21页
  (二)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第21-26页
  (三) 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是确认其构成条件的核心依据第26-27页
  (四) 具体界定专门法的调整范围第27-29页
 二 在程序法上细化过于原则的规定以加强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第29-37页
  (一) 明确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赔偿责任第29-30页
  (二) 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第30-36页
  (三) 立法上应当规定制止侵权行为的先予执行制度第36-37页
 三 制订专门立法应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以切实加强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护第37-41页
  (一)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及其归属第37-38页
  (二) 规定合法取得方式以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第38-39页
  (三) 弥补TRIPs规定的秘密数据保护的立法空白第39页
  (四) 规定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第39-41页
结语第41-42页
参考书目第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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