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1-18页 |
(一) 《证据规定》的颁行标志着举证时限制度已经建立 | 第9-11页 |
(二) 《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 第11-12页 |
1、规定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 第11页 |
2、规定了举证期限且人民法院对其享有最终决定权 | 第11页 |
3、规定重新或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 第11-12页 |
4、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条件 | 第12页 |
5、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 | 第12页 |
(三) 《证据规定》存在的不足或遗漏 | 第12-18页 |
1、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没有实际意义 | 第13页 |
2、缺乏对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的规定 | 第13页 |
3、证据交换形同虚设且与举证期限在届满的确定上互有矛盾 | 第13-14页 |
4、管辖异议是否影响举证期限 | 第14页 |
5、反诉、增加诉讼请求对举证期限是否构成影响 | 第14页 |
6、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如何处理 | 第14页 |
7、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应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第14-15页 |
8、发回重审案件应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第15-16页 |
9、特别程序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 第16页 |
10、超过举证期限是否允许申请鉴定 | 第16-18页 |
二 举证时限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18-24页 |
(一) 技术层面的原因 | 第18-19页 |
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 第18页 |
2、《证据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 第18-19页 |
3、国外立法并无现存的、完整的举证时限制度可以充分借鉴 | 第19页 |
4、对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仍处于一个探索阶段 | 第19页 |
(二) 观念层面的原因 | 第19-24页 |
1、过分强调客观真实,忽视法律真实 | 第19-21页 |
2、重实体、轻程序 | 第21-23页 |
3. 诉讼诚信不够 | 第23-24页 |
三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 | 第24-35页 |
(一) 是实现诉讼效率、诉讼效益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需要 | 第24-28页 |
1、是诉讼效率价值的需要 | 第25-26页 |
2、是诉讼效益价值的要求 | 第26-27页 |
3、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 | 第27-28页 |
(二) 是完善证明责任制度和构建证据法的需要 | 第28-30页 |
1、提供证据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内涵之一 | 第28-29页 |
2、是落实证明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 第29-30页 |
3、是证据立法的现实需要 | 第30页 |
(三) 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也是国情的需要 | 第30-31页 |
(四) 是落实审限制度的需要 | 第31-34页 |
1、立法上存在着逻辑矛盾 | 第32页 |
2、实践中存在着突破审限的案例 | 第32-34页 |
(五) 顺应了国际民事诉讼发展潮流 | 第34-35页 |
四 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途径 | 第35-54页 |
(一) 理论认识的明确统一 | 第36-42页 |
1、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 | 第36-38页 |
2、举证期限的性质、设定依据及功能分析 | 第38-42页 |
(二) 国外先进经验的比较借鉴 | 第42-52页 |
1、对各国涉及“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比较 | 第42-49页 |
2、比较分析后的结论 | 第49-50页 |
3、可予借鉴的几项外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 第50-52页 |
(三) 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高 | 第52-54页 |
1、地方法院努力探索 | 第52-53页 |
2、对《证据规定》的适用情况的不断总结 | 第53-54页 |
五 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 第54-65页 |
(一) 举证时限制度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 第54-55页 |
(二) 举证时限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幅度 | 第55-56页 |
(三) 举证时限界满点应当确定在庭前诉讼准备程序阶段 | 第56-57页 |
(四) 规定另行确定举证期限的适用情形 | 第57-58页 |
1、反诉 | 第57页 |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 | 第57-58页 |
3、变更诉讼请求 | 第58页 |
4、发回重审 | 第58页 |
(五) 规定应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 第58-59页 |
1、增加诉讼请求 | 第58-59页 |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59页 |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第59页 |
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 第59页 |
(六) 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 第59-60页 |
(七) 规定举证期限效力待定的情形 | 第60页 |
(八) 规定超过举证期限可申请鉴定的情形 | 第60-61页 |
(九) 规定二审、再审的“排除制度” | 第61-62页 |
(十) 建立与举证时限制度相匹配的其他诉讼制度 | 第62-65页 |
1、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 第62-63页 |
2、建立证据交换制度 | 第63页 |
3、扩大当事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第63-65页 |
参考文献 | 第65-66页 |
论文内容独创性声明 | 第66-67页 |
后记 | 第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