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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研究

中文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前言第8-14页
 (一) 选题背景第8-12页
 (二) 结构体系第12页
 (三) 研究方法第12-14页
一、知识产权诉讼概述第14-16页
 (一) 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第14页
 (二) 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第14-15页
 (三) 知识产权纠纷的救济模式第15-16页
二、现代西方国家知识产权诉讼之考察、比较与借鉴第16-36页
 (一) 现代西方国家知识产权诉讼之考察第16-24页
  1. 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第16-18页
  2. 法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第18-20页
  3. 德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第20-22页
  4. 日本的知识产权诉讼第22-23页
  5. 荷兰的知识产权诉讼第23-24页
 (二) 现代西方国家知识产权诉讼之比较第24-33页
  1. 地域管辖的标准不同第24-25页
  2. 国籍不同导致的待遇不同第25-26页
  3. 诉讼主体的范围不同第26-27页
  4. 取证主体不同第27-28页
  5. 专家证言的采用不同第28-29页
  6. 是否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不同第29-30页
  7. 禁令措施采取的不同第30-31页
  8. 证据保全的适用不同第31页
  9. 审理案件的组织不同第31-32页
  10. 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同第32-33页
 (三) 对现代西方国家知识产权诉讼之借鉴第33-36页
  1. 管辖法院的确定应该有一定的标准第33-34页
  2. 审判过程中人员组成仅限法官第34页
  3. 允许采用专家证言第34页
  4. 证据收集采用多种模式第34页
  5. 规定禁止令制度第34-35页
  6. 诉前和诉讼中皆允许证据保全第35页
  7. 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第35-36页
三、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36-43页
 (一) 管辖法院的确定存有问题第36-38页
  1. 级别管辖层次较高第36页
  2. 地域管辖不涉及原告住所地管辖第36-37页
  3. 对专属管辖中的法官限制较低第37-38页
  4. 不允许上诉的二次管辖第38页
 (二) 诉讼时效规定不明确第38-39页
  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规定模糊第38-39页
  2. 诉讼时效过后的损害赔偿难以确定第39页
 (三) 没有规定明确的归责原则第39-40页
 (四) 举证责任的承担难以界定第40-42页
 (五) 证据保全之规定不完善第42页
 (六) 赔偿标准缺乏灵活适用性第42-43页
 (七) 精神损害赔偿无立法依据第43页
四、关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若干思考第43-48页
 (一) 完善法院管辖第43-44页
 (二) 补充诉讼时效第44页
  1. 规定“失权”救济第44页
  2. 惩罚恶意侵权第44页
  3. 延长赔偿期限第44页
 (三) 明确归责原则第44-45页
 (四) 列明举证责任第45页
 (五) 改革证据保全第45-46页
  1. 扩大保全范围第45-46页
  2. 明定条件和程序第46页
 (六) 活用赔偿标准第46页
 (七) 限制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第46-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第50-51页
致谢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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