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e租宝江西案”的背景和案情介绍 | 第10-15页 |
(一)“e租宝江西案”案发背景 | 第10-11页 |
1、“e租宝”发售的组织构架 | 第10页 |
2、“e租宝全国案”的宣判 | 第10-11页 |
(二)“e租宝江西案”的主要案情与判决 | 第11-15页 |
1、南昌第一分公司 | 第11-12页 |
2、南昌第二分公司 | 第12-15页 |
二、从“e租宝江西案”探析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的主要问题 | 第15-24页 |
(一)分公司单位犯罪论主体地位存疑 | 第15-17页 |
1、《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单位是否包含分公司无明确规定 | 第15-16页 |
2、易引发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冲突 | 第16-17页 |
(二)犯罪案件定性难 | 第17-22页 |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17-19页 |
2、集资诈骗罪罪 | 第19-22页 |
(三)犯罪处罚难 | 第22-23页 |
(四)分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自首主体 | 第23-24页 |
三、域外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概况 | 第24-31页 |
(一)德国以《违反秩序法》处罚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 | 第24-25页 |
1、二战前团体不可罚理论下分公司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 | 第24页 |
2、二战后《违法秩序法》处罚分公司非法集资 | 第24-25页 |
(二)日本不承认分公司可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 第25-27页 |
1、二战前分公司非法集资定性出现反复 | 第25页 |
2、二战后分公司非法集资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同时并存 | 第25-27页 |
(三)美国可以通过资格罚处理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 | 第27-29页 |
1、早期“雇主责任理论”下分公司非法集资可归于本公司犯罪 | 第27页 |
2、《模范刑法典》规定本公司有监管过失的情况下承担分公司非法集资刑事责任 | 第27-28页 |
3、可通过资格罚达到处罚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效果 | 第28-29页 |
(四)英国有关集资型犯罪的分散式的立法模式 | 第29-31页 |
1、早期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 第29页 |
2、20世纪后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被认定为本公司犯罪 | 第29-31页 |
四、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路径 | 第31-38页 |
(一)明确分公司单位犯罪的标准 | 第31-33页 |
1、分公司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第31-32页 |
2、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上有条件地构成单位犯罪 | 第32-33页 |
(二)明确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 | 第33-35页 |
1、“e租宝江西案”主要涉案人被判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恰当 | 第33-34页 |
2、区分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 第34-35页 |
(三)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建立针对分公司的资格刑 | 第35-36页 |
(四)分公司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自首 | 第36-38页 |
余论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2页 |
致谢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