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 第4-6页 |
| abstract | 第6-8页 |
| 引言 | 第10-12页 |
|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 第12-21页 |
| (一)大数据的定义及特征 | 第12-14页 |
|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 第14-18页 |
| (三)风险及风险社会的变迁 | 第18-21页 |
| 二、因应风险社会——风险规制的兴起 | 第21-32页 |
| (一)传统行政法理论的适用困境 | 第21-26页 |
| (二)风险规制的理论依据 | 第26-29页 |
| (三)从个人责任追究到集体性治理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 第29-32页 |
| 三、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及其局限 | 第32-44页 |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现状 | 第33-35页 |
| (二)德国: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统一立法保护模式 | 第35-38页 |
| (三)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模式 | 第38-42页 |
| (四)局限性分析 | 第42-44页 |
| 四、风险规制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构 | 第44-55页 |
| (一)风险规制主体:建立独立的信息风险规制机构 | 第44-46页 |
| (二)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决策的科学基础 | 第46-49页 |
| (三)信息风险交流:促进专家知识与公众认知的对称性 | 第49-52页 |
| (四)风险决策:“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参与型行政 | 第52-55页 |
| 参考文献 | 第55-58页 |
| 致谢 | 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