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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之定性研究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10页
引言第12-14页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第14-28页
    (一)信用卡信息资料与信用卡不是等同关系第14-17页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不宜扩大解释为窃取信用卡并使用之情形第17-27页
    (三)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定性为盗窃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27-28页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宜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第28-41页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刑罚基础第29-31页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31-35页
    (三)在机器上使用信用卡信息资料且获取财物之行为仍宜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第35-36页
    (四)犯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也不影响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第36-41页
三、完善立法的建议第41-46页
    (一)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第41-44页
    (二)在刑法中规定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终端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第44页
    (三)具体立法表述建议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1页
硕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及获奖第51-52页
致谢第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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