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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的适用和完善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10-12页
一、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法理基础第12-17页
    (一)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第12-14页
    (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表现类型第14-15页
    (三)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论渊源第15-17页
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与可预见规则第17-22页
    (一)限制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必要性第17-18页
    (二)可预见规则的产生、发展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第18-22页
三、可预见规则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的适用条件第22-28页
    (一)预见主体第22-23页
    (二)预见的时间第23-25页
    (三)预见的范围第25-26页
    (四)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判断标准第26-28页
四、可预见规则适用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司法实践考察第28-39页
    (一)因违约的合同解除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影响第28-29页
    (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与违约金的关系第29-30页
    (三)可预见规则与减少规则综合适用的考察第30-33页
    (四)预见内容的类型与数额之争第33-34页
    (五)能否预见标准的判断第34-39页
五、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适用可预见规则的完善建议第39-47页
    (一)明确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第39-40页
    (二)区分通常情形与特殊情形第40-42页
    (三)设置信息披露义务第42-44页
    (四)降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证明标准第44-47页
结语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致谢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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