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绪论 | 第10-11页 |
1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概述 | 第11-18页 |
1.1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基本概念 | 第11-12页 |
1.1.1“判决”的内涵 | 第11-12页 |
1.1.2 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2页 |
1.1.3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 | 第12页 |
1.2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 | 第12-16页 |
1.2.1 国际社会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 第12-14页 |
1.2.2 涉外判决难于承认与执行的现状 | 第14页 |
1.2.3 涉外判决难以承认与执行的原因 | 第14-16页 |
1.3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现实意义 | 第16-18页 |
1.3.1 通过案例分析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的实践效用 | 第16-17页 |
1.3.2 缓解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难的有效方法 | 第17-18页 |
2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18-24页 |
2.1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8-21页 |
2.1.1 基于善意的国际礼让说 | 第18-19页 |
2.1.2 基于权利本位的既得权说和债务说 | 第19页 |
2.1.3 基于判决效力的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说 | 第19-20页 |
2.1.4 基于国家利益的互惠说 | 第20页 |
2.1.5 基于社会实际的现实主义理论 | 第20-21页 |
2.2 传统的“分割”理论及其发展 | 第21-23页 |
2.2.1 传统“分割”理论的内涵及提出 | 第21页 |
2.2.2 传统“分割”理论的优越性及局限性 | 第21-22页 |
2.2.3 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与“分割”理论的融合 | 第22-23页 |
2.3 《公约》中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的制度设计 | 第23-24页 |
3 《公约》中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的具体适用 | 第24-35页 |
3.1 依据《公约》涉外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基础性前提 | 第24-26页 |
3.1.1 争议属于国际性的民商事案件 | 第24-25页 |
3.1.2 争议不属于《公约》的排除事项 | 第25页 |
3.1.3 订立有选择法院协议 | 第25-26页 |
3.2 依据《公约》涉外判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 第26-29页 |
3.2.1 选择法院协议经被选择国家认定无效 | 第26-27页 |
3.2.2 涉外判决存在程序性缺陷 | 第27页 |
3.2.3 公共政策的协调 | 第27-28页 |
3.2.4 相同争议之判决不一致 | 第28-29页 |
3.3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的适用情形 | 第29-32页 |
3.3.1 第一种适用情形——损害赔偿 | 第29页 |
3.3.2 第二种适用情形——先决问题 | 第29-31页 |
3.3.3 其他适用的情形 | 第31-32页 |
3.3.4 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 第32页 |
3.4 涉外判决部分承认与执行与《公约》之防御机制的关系 | 第32-35页 |
4 中国关于加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考量 | 第35-41页 |
4.1 中国有必要加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第35-37页 |
4.1.1 加入《公约》符合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 | 第35页 |
4.1.2 加入《公约》有利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完善 | 第35-36页 |
4.1.3 加入《公约》有利于活跃中国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36-37页 |
4.2 中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 第37-39页 |
4.2.1 中国深度参与了《公约》谈判起草的全过程 | 第37页 |
4.2.2 中国的相关立法与《公约》无本质上的矛盾 | 第37-38页 |
4.2.3 可以利用《公约》的声明制度 | 第38-39页 |
4.3 中国加入《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 第39-41页 |
4.3.1 中国法院被选择的机会有限 | 第39页 |
4.3.2 对中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保护受限 | 第39-40页 |
4.3.3 中国关于加入《公约》的利益取舍 | 第40-41页 |
结束语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6页 |
致谢 | 第46-47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