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执业法学教师素质现状分析 | 第9-17页 |
(一) 当前执业法学教师素质存在的缺陷 | 第9-11页 |
1. “传授型”法学教师的素质制约法律人才的培养 | 第9-10页 |
2. 法学教师素质的养成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 | 第10-11页 |
(二) 建构主义理论对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意义 | 第11-17页 |
1. 建构主义理论本质上是一种认识论和学习论 | 第12-13页 |
2. 建构主义理论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 | 第13-14页 |
3. 建构主义是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指导理论 | 第14-17页 |
二、执业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目标 | 第17-26页 |
(一) 什么是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目标 | 第17-21页 |
1. 养成目标的涵义 | 第17页 |
2. 传统理论下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目标的不足 | 第17-18页 |
3. 国外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目标的基本状况 | 第18-21页 |
(二) 以建构主义理论优化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目标 | 第21-26页 |
1. 法学教师应当完成教育观念的转变 | 第22-23页 |
2. 法学教师应该成为“学习的促进者” | 第23-24页 |
3. 法学教师如何成为“学习的促进者” | 第24-26页 |
三、执业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内容 | 第26-36页 |
(一) 法学教师素质养成内容的比较 | 第27-29页 |
1. 传统教育理论下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内容 | 第27页 |
2. 国外执业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内容 | 第27-29页 |
(二) 以建构主义理论丰富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内容 | 第29-36页 |
1. 法学教师应当掌握完整的知识结构 | 第29-31页 |
2. 法学教师应当具备娴熟的教学能力 | 第31-35页 |
3. 法学教师应当确立高尚的道德人格 | 第35-36页 |
四、执业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途径 | 第36-45页 |
(一) 国外执业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途径 | 第36-37页 |
1. 美国注重科研与实践的良好互动 | 第36-37页 |
2. 德国积极鼓励法学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 第37页 |
(二) 以建构主义理论完善传统法学教师素质养成方法 | 第37-39页 |
1. 岗前培训不能满足法学教师素质培养的要求 | 第37-38页 |
2. 继续教育的缺位阻碍了法学教师素质的养成 | 第38-39页 |
(三) 以建构主义理论开拓法学教师素质养成的新途径 | 第39-45页 |
1. 执业法学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 第39-41页 |
2. 执业法学教师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 第41-43页 |
3. 教育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教学合作与交流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46-48页 |